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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淡清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的函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5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0年3月29日皖法研字<1980>第11号请示报告收阅。关于我国男公民郭淡清申请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我们意见,先由男方本人直接去信征求女方意见后再作处理,如女方不同意或不理睬,男方坚持一定要离婚时,由申请人所在地区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由男方直接寄给女方。 

 

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国男公民申请与外国籍的妻子离婚如何办理手续的请示报告 (1980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淮南“师专”教师郭淡清50年代在苏联留学期间与一苏联女公民结婚,女方从未来中国生活过并且从“文革”开始后,双方即断绝了一切联系,现郭要求离婚,在国内重建家庭,询问如何办理其离婚手续问题。我省法院过去没有办理过这类离婚案件。也未查到办理这类离婚案件手续的有关文件规定。经我们研究,考虑到其婚姻关系的实际状况,可否由申请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按女方原有联系时的居住地址,把判决书寄送该地法院或女方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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