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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163

发布部门:青海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包办或干涉。 

第五条   严禁宗教干涉婚姻自由,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婚姻手续。 

第六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提倡婚事新办。 

第八条   严禁虚报年龄、冒名顶替,骗取结婚证。 

第九条   办理婚姻手续的人员,要依法办事,不得收受贿赂,徇私舞弊。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职工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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