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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大战中的财产保护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335

【案情】

2003年初聪明漂亮的辛楠女与李波男相识虽然辛楠对李波印象一般但李波的父母承诺送一套价值百万元的房子给二人作为日后婚房。2003年5月李波父母履行承诺买了一套房子送给二人。同年6月二人登记结婚并在该房屋居住次年生有一女。婚后不久李波与龚某,孔某合办公司李波拿出自己婚前的积蓄20万元投入公司。

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彼此了解不够李波又忙于事业不注意培养感情致使二人经常为琐事争吵感情出现危机。2005年8月二人一致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分割始终无法达成协议。辛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共提出3项诉讼要求:1.要求分房屋一处;2.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岁;3.分割李波在其公司20万元股权的一半。

李波答辩称房屋是父母出资购买给自己的属个人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意女儿归辛楠抚养并支付抚养费;股权投资是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投资不同意分割。

就在二人离婚诉讼期间李波出于转移财产的目的急于转让自己在公司的股份后由股东龚某出资50万元购买了李波在公司的全部股份9月30龚某支付了李波50万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居住的房屋是二人婚前李波父母出资购买现李波否认该房屋是赠送的说法且辛楠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该房屋为李波父母赠送给二人故辛楠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关于子女及抚养费问题二人没有争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股权分割虽李波的股权全部转让但转让所得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还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虽然辛楠和李波的打起了离婚官司但二人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在在此期间李波转让股权所得的收益在法律上来讲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李波父母曾明确表示送给二人一套结婚住房但辛楠既没有书面的证据材料又没有其他现场证人作证在李波及其父母不承认的情况下辛楠想分割该套房屋基本不可能。法院因此视该房屋系李波父母对李波的个人赠与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发达国家夫妻二人在婚前将各自的财产分地很清楚婚后各自打理各自的财产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中国的文化传统和风俗让我们还不习惯这种夫妻"分心眼"的行为。但越来越多的离婚财产纠纷已经让很多人逐渐认同和接受这样的理念婚前财产公证和明确婚后财产分配。

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前对住房,汽车及存款等大额财产做出明确的归属避免出现本案这样的房屋权属纠纷。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时要做好全面工作可以使财产分割透明化及防止财产漏分重要注意以下几点。

存款的时间与结婚时间的先后大额的支出是用于个人还是家庭是否存在婚前的债权或债务以及存款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等信息。

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哪些证券交易所开户,交易记录等。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请他人代为炒股而不是以自己名字开户出现问题时如果代持人否认或对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建议在婚前财产公证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制定相应条款让代持人签字或另行制定三方协议三人均签字。

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权或在合伙企业的股份

如果是婚前一方的股份原则上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该股权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一经公司的一半股东同意夫妻中的非持股方可以分到部分或全部夫妻中持股方的股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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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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