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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出境的涉港离婚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284

刘敏(女),住上海市某区;谢诺(男),住香港市某区。谢诺自1998年起就来到上海搞投资,并创办了一家不小的企业。1999年,谢诺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刘敏,两人一见钟情,陷入了热恋。不久,二人在上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缺乏了解的闪婚终归不能长久,婚后不久双方各自的缺点便显现出来,谢诺发现刘敏凡事斤斤计较,心胸狭隘;刘敏则觉得谢诺太大而化之。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的性格差异较大,刘敏谢诺争执不断,两人的感情日渐淡薄。2005年3月,经过慎重考虑,刘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离婚后谢诺支付刘敏20万元财产分割款。

 判决生效后,谢诺并未履行法院的判决,刘敏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谢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是到期后,谢诺既未自觉履行,也未向法院提供延期执行担保。2006年1月,由于担心谢诺返回香港,致使该案无法执行,刘敏向法院申请限制谢诺出境。法院认为:谢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主观存在恶意,鉴于该案被告谢诺是香港居民,随时可能返回香港的特殊情况,且现原告刘敏提出限制谢诺出境申请,法院依法作出限制谢诺出境的裁定。

作者:谭芳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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