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 婚 登 记 须 知
一、 受理部门
青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三、 离婚登记条件:
1、 双方当事人是合法登记的夫妻;
2、 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的;
4、 一方当事人户籍必须在青岛市的;
5、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6、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真实;
7、 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 其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四、 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
本市居民: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身份证、台胞证、结婚证
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结婚证
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结婚证
华侨:有效护照、结婚证
外国人:有效护照、结婚证
五、离婚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询问、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制证、交费、发证)。
六、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齐全、有效的,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七、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228号民政大厦1203室
联系电话:83862830
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注意事项:
1、 登记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身份证编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部门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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