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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婚 登 记 须 知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143

离 婚 登 记 须 知

一、 受理部门

青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三、 离婚登记条件:

1、 双方当事人是合法登记的夫妻;

2、 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的;

4、 一方当事人户籍必须在青岛市的;

5、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6、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真实;

7、 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 其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四、 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

本市居民: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身份证、台胞证、结婚证

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结婚证

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结婚证

华侨:有效护照、结婚证

外国人:有效护照、结婚证

五、离婚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询问、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制证、交费、发证)。

六、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齐全、有效的,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七、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228号民政大厦1203室

联系电话:83862830

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注意事项:

1、 登记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身份证编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部门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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