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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案件的管辖
发表时间:2012-06-08 浏览次数:180

在上海每个区有一个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也属于基层法院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一个法院,比如浦东有六里派出法庭,而不是浦东有多个法院),有两个中级法院,一个高级法院,夫妻双方离婚,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才是正确的?对判决不服的,去哪个法院上诉?

一、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受理。

中级法院的一审案件一般受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以离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受理,但是对协议离婚后分割财产反悔提起诉讼的,如果涉及诉讼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1亿的之间的,由中级法院受理。

二、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选择原则: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原告就被告)

1、什么是被告所在地?

一般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什么叫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三、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有: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除外: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的,但是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按照1的规定处理;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对被劳动教养、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但是行政拘留不属于第5条的类型;

除外: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入狱前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四、和“口袋户口”的配偶离婚的,去哪个法院起诉?

俗称“口袋户口”也就是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如果在外固定居住满一年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又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和户籍迁出超过一年又不落户,也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被告诉讼离婚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身份关系的诉讼;

五、军人的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1、夫妻一方是军人,另外一方非军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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