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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的离婚管辖权及离婚程序
发表时间:2012-06-08 浏览次数:326

无论呈请人在那里结婚,只要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在香港申请离婚:

1.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以香港为住所地;

2.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经常居住在香港;

3.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与香港有重大的联系,例如在香港工作。

离婚程序

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整个离婚程序,即使双方没有任何争驳,也最少要花四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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