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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江兴蕾收到一份离婚起诉状,妻子陈某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判令由夫妻购买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理想家园的房产归陈某个人所有。
让江兴蕾纳闷的是,他的户口在奉新,陈某的户口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受理此案的法院怎么会是新建县人民法院呢?江兴蕾对此不服,先后向新建县法院和南昌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008年4月3日,南昌市中院下达终审裁定书,认为江兴蕾的经常居住地为新建县理想家园小区,对这一事实,包括警方和小区居委会在内的3家单位均出具了书面居住证明予以证实。法院最终驳回江兴蕾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江兴蕾的代理律师兰全武认为,这起离婚案之所以出现管辖权异议,主要是相关承办法官未对江兴蕾的主体资格和家庭住址进行认真审查核对所致。
事件
夫妻在昌购新房却成离婚导火索
2000年8月,在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的江兴蕾,与在当地打工的陈某相识。相恋两年后,两人在新建县大塘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直未生育。
尽管陈某比江兴蕾大6岁,且两人都有婚史,但夫妻俩仍然格外珍惜这份感情。度过一段甜蜜的日子后,2004年下半年,夫妻的感情开始出现危机。
根据江兴蕾的解释,这和他们购买的一套新房有关。
2003年10月,在陈某的多次要求下,江兴蕾以按揭贷款的形式,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的理想家园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由于江兴蕾的工作单位在奉新,因此他的户口一直挂在奉新,而陈某的户口则于2006年由新建县迁入红谷滩新区。
江兴蕾告诉记者,房子的按揭每月1000多元,还要负担和前妻子所生的女儿读书及其他开支,经济压力陡然增大。于是,江兴蕾多次向妻子提出将这套房子卖掉,再到奉新县重新购买一套房子,陈某对此始终不同意,久而久之,夫妻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婚姻出现裂痕。
江兴蕾告诉记者,从2005年至2006年两年中,他只到过新房两次,其余时间都呆在奉新县。
后悔签协议过户房产给女方
江兴蕾告诉记者,在2005年至2006年两年间,陈某向他提出离婚要求,并让她的父亲多次到他所在单位“讨说法”,称陈某没有工作,江兴蕾又长期在外工作不回来,要他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并要他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同时,陈某也以同样的理由多次提出,把新房过户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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