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律师:真的要离婚吗?
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女的社会地位的变更,伴随人们自我意识的提高,在“好聚好散”的观念下,如果情断义绝,人们总是选择结束一段不幸的婚姻,来“彻底”解决夫妻之间不和谐的矛盾。在人们获取知识或资讯的渠道越来越广,越来越便捷的今天,仍还有那么多人误认为:谁先提出离婚,就要赔偿对方?还有很多人,谈了半天离婚问题,结果发现他们根本没登记领结婚证,只是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也还有部分人士,尤其是女性,做了许多年夫妻,却对男方的财产或收入其完全不知情,于是,她们碰到离婚或是“被离婚”就只能抱怨这个社会不公平,这个法律制定也不公平,为什么离婚我什么都分不到?……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离婚是走向新的和谐的开始。凭我的经验而言,一场婚姻危机遇到最多的疑问大致是以下几个:一、这个婚该不该离?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诉讼中什么情况下法院能判离?;二、在离婚的前提下,房子等财产如何分割?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赔?三、如何解决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
1、关于该不该离的问题
凡是所有前来咨询我离婚的人,我的回答永远只有一个:尽量不要离婚。离婚是一个严肃的问题。虽然我不认为它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作为律师,当我面对当事人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总会这样奉劝——因为未来未知。同样,当往昔的情义已经变成了恨仇,甚至变成了一种随时对自己或者家人的一种可怕的危险时,我总会给予一个正义的回答。但还会告诉你,一切由你自己决定,在离与不离的选择方面律师帮不了你!
2、协议离婚及条件
如果双方已经都有分手的共同意向,双方对离婚没有过多异议,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因为这样既高效又经济。但事实上,由于缺乏专业人士的把握,协议离婚后又牵扯出其他问题,重新诉讼的今年随之增加。较之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会更经济和便捷,但也有它很多的不足之处:
a、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1.1认识问题:部分人误以为签了离婚协议,就意味着协议的内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而事实上,必须是双方持离婚协议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1.2 违反法律规定的离婚协议无效;
条款的约定很重要,并非白字黑字写清楚了就一定稳妥。有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内容无效,譬如:约定不得再婚,不得再育,限定再育后孩子的继承权问题等。
1.3 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备案,具有法律效力,但要注意的是: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b、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2.1 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亦不存在反悔之问题。(但它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作证据使用。)
2.2 办理离婚登记后,何种情况下可以反悔:
2.2.1 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采取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另一方可以诉请重新分割财产;
2.2.2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未分割的婚内财产,或发现有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到的婚内财产,可诉请对新发现的这部分婚内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注意: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离婚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解答
3.1、诉讼离婚的准备
准备诉讼之前,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方,需要准备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及数额、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支付等相关证据,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自己是否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庭审技能来完成?充分预测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什么?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帮助?
3.2、诉讼离婚,什么样的情况下能判离?
法律条文的规定很明确,但很多情况下你也无法取得证据证明,况且它还涉及到一个司法人员认识问题。我就自己办理离婚案件的中最常见的问题有:
3.2.1 分居满两年,是否自动离婚?
离婚,从来不存在自动一说,必须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去民政局办理,或者向法院起诉离婚。
3.2.2 结婚摆酒,没领证,并有了小孩子,怎么离婚?
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没领结婚证的,不属于事实婚姻。可以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作出约定,或者经法院判决。
3.3、什么样的情况一定判离?
除了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以外,其他的情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关于离婚赔偿问题。
男、女单(双)方都有权利要求离婚(包括诉讼离婚),谁先提出离婚,并不代表就需要赔偿对方。涉及到赔偿的只有几种情形: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实践中,很多女性或部分男性,在对方要求离婚的时候,会认为自己是付出比较多的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名目有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等,这都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但如果对方自愿,可以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5、房子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关键问题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之规定,共同财产包括: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现行的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双方婚前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存在转化,但如果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的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
原则上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离婚后生活有困难;一方身体患有疾病;离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该方有过错,相对而言,对方就属弱者;离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为所致,女方即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时,则在分割财产时,以平均分配为基础适当向弱者倾斜;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最新的解释,“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对于婚前一方已实际按揭的房地产,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楼款的房地产分割,原则上应以离婚时的房地产评估价作为分割基数,计算共同供楼款占整个楼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产评估价所得的数据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该部分权益应作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按揭名义人应在将该权益50%的对价支付给对方后才享有该房地产的全部产权。
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毁损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6、抚养权与抚养费的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有原则性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6.1 抚养权问题
6.1.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6.1.2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优先考虑女方有抚养权的情形:
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男方有赌博、汹酒等恶习等等;男方收入较低又没有固定住所或长期在外不回家,不能尽抚养义务的。
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参考上条,男女互换。)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问题,除上述情形外,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6.1.3 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6.1.4 抚养权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6.2 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的问题。
6.2.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6.2.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6.3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其实,每个案件都有其个性的一面,面对婚姻案件有其相当隐私的特殊性,法律上要求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很难有证据来证明,人们财产越来越的多样化,独生子女又加剧了离婚时抚养权的争夺,“包二奶”“小三”等疑似重婚现象的不断增多,因此,看似简单的一起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婚姻法解释(三)又刚刚出台实施,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更高层次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创造美好幸福的生活,是我们每一个有志于做婚姻专家律师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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