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程序 > 未进行结婚登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未进行结婚登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发表时间:2011-03-24 浏览次数:455

问:1991年,我与一离异女子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组建了家庭。2003年8月,我与她终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现在的问题是,在以往的人口普查中,我们在“婚姻状况”一栏都填写了对方的名字,派出所据此填写了我们的户口簿。由于我们没有结婚证,民政部门不办理离婚手续,法院也不受理离婚诉讼;而没有离婚证,派出所不予变更我的“婚姻状况”。这使我很尴尬———从户口簿上看,我仍然是一个有配偶的已婚者,而实际上我已经是单身。请问,民政部门与法院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办?

竺菖菖答: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就是说,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由于竺先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因此民政部门无法给他办理离婚手续。这是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这样的规定,除了应当出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外,还应当出示结婚证。没有结婚证,自然就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条规定:除了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与“解释(一)”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规定,是有矛盾的。但是,“解释(二)”最后有一说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可见,法院不受理竺先生的离婚诉讼,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看来,竺先生要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再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未进行结婚登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离婚条件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2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