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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278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院2000年法释第6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的第6号法释对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如下的几点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无论其婚姻缔结地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人民院都应当受理;

二、如果外国法院是在申请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合法传唤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签收的传唤证等);

三、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应告知其申请人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依照上述要求审查作出裁定;

五、废止最高院一九九八年第八十六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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