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仅直接导致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变化,关系双方的生产与生活,而且涉及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对家庭和亲属关系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离婚应当慎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离婚与认定无效婚姻以及撤销婚姻是不同的概念。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提出;认定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是对违法婚姻的处理,当事人可以提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且只能由法院予以判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离婚有两种形式——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也称协议离婚、行政程序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离婚证书的离婚方式。登记离婚的要件是:①男女双方自愿离婚;②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办理登记离婚时,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符合条件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双方当事人领取离婚证后,离婚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核心条件,自愿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对一方当事人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如精神病人,是不能采用协议离婚方式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处理。
诉讼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只有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愿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从而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实现离婚。诉讼离婚又有两种形式——诉讼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
诉讼调解离婚是指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后发给离婚调解书。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尽可能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可能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此时原告撤销离婚之诉;也可能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此时法院应按双方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的依据。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按诉讼程序依法判决。
判决离婚,是指法院调解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和好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还有一种离婚调解是非法院的单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离婚事宜进行的非诉讼调解,它是一种民间行为,它可能使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也可能使双方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达成一致协议而由一方要求离婚变为双方自愿离婚。国家鼓励非诉讼离婚调解,但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的婚姻关系的解除附加了一定的条件:一是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所以规定这一条,主要是为了保证现役军人安心服役,保证国防的稳固。要注意,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军人一方要求离婚不受此限制,应按一般离婚处理;征得军人同意,并不等于军人不同意就一定不能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要通过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做好思想工作,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予以离婚。二是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男方在此期间不得提出离婚,期间届满后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不离婚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女方与他人通奸致孕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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