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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哪些人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发表时间:2007-07-18 浏览次数:47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对于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及住房安排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合法夫妻关系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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