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一方不能擅自更改子女姓名。虽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是法律并未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悖。关于父或母一方能否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一方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其行为是错误的,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即使年幼的孩子表示愿意接受更改后的名字,但因其年幼,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其意见对案件审理不起决定作用。
一般认为,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是由父母依亲权决定的,对于有关其更名的纠纷处理应遵循亲权原则。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父母平等的共同亲权原则,亲权的行使应由父母的共同意思决定,父母一方违背共同意思的侵权行为是无效的。
子女出生时所起之名,一般应视为父母的共同意思表示。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姓氏问题仍然是双方共同亲权的内容;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为继父或继母或第三人姓氏的,对方要求恢复子女原有姓名,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成立的。但是另一方也不能因子女姓氏的变更而拒付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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