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看一
李某和孙某结婚近10年,婚后感情和睦美满。直到结婚8年后双方准备要孩子,孙某突然发现丈夫吸毒并屡教不改,孙某提出离婚,丈夫无奈也同意了。
双方对各自名下财产都已协商好分割方式,但在双方共同出资与朋友小吴一起经营的“金钻会所”,还有一处与孙某堂哥孙志一起投资购买的底商,在这两处财产分割上,双方出现严重分歧。
财产的共有人小吴和孙志都不希望两人离婚,怕影响财产价值,不同意配合分割。孙某一怒之下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2012年12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孙某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金钻会所”和底商。
李某同意离婚、分割财产,但“金钻会所”和底商不能分割。他说,“金钻会所”和底商的产权结构较复杂,财产价值近5000万,并不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还提交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实际分割的书面意见,建议孙某按照共有财产纠纷另行主张要求分割。
法律点评
律师称,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概括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同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在离婚案件中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要求产权是清晰的,不能存在任何的权属争议,否则在离婚判决时不能处理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
李某、孙某所要求分割的财产(如:金钻会所、底商)因涉及到第三人的财产份额及财产利益,存在权属上的争议,属于财产权属不明晰的夫妻财产。
二人对金钻会所、底商尚未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如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可先判决离婚,同时依法分割权属清晰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金钻会所、底商的分割事宜待另案处理。
事件回看二
李先生与刘女士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刘女士除要钱,其他时间都以做生意为由长期不回家。
2008年5月,李先生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没判离。2009年11月,李先生再次起诉离婚。
刘女士承认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李先生所得的房屋腾退拆迁款。
腾退拆迁房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李先生。院内原有房屋17间,其中8间分别于2001年、2005年修建。
李先生称,2001年所盖的4间房屋是用其个人婚前存款所盖。2005年所盖的4间房是儿子和儿媳出资所建。
房屋腾退拆迁款已由李先生领取。
刘女士认为,后建的8间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律师说案
用婚前存款盖的房不分割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王秀全律师说,法院经审理认为,2005年所盖4间房屋确是李先生之子与儿媳出资所建,且根据《补偿协议书》的约定,被腾退安置人中还有儿子、儿媳等4人。
这样一来,拆迁款是否属于原被告夫妻共有份额并未确定,而且该款项牵涉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法院提醒当事人应另行起诉。
王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一般视为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两人的婚前财产,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离婚涉及房屋拆迁的问题较多,且大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被拆迁房屋是个人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或父母的财产,往往会成为法庭调查的重点。
即使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父母的财产,如果说安置房或拆迁补偿款项是按照人口标准进行安置的,夫妻另一方应有一定的份额。
法院如何审离婚涉房拆迁案
1.依法分割:因离婚夫妻关系终止的,其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在分割共同财产上,应坚持平等及均等分割原则,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给予保护。
2.调解处理:若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通过调解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款及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可执行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3.另案处理:法院通常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处理,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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