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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是否能以女方不生育为由提出离婚
发表时间:2014-07-30 浏览次数:334

从法律上说,我国的婚姻法和其他司法解释中还没有规定因一方或双方患有不育症可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一项根据。法律上只承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种原因(包括不育症)的直接影响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既成事实,如确存在,才可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准予离婚。如果用法律形式把女人不能为丈夫传宗接代作为离婚的一个条款规定,这不但有违男女平等原则,破坏一夫一妻制原则,也会使社会倒退。

从医学科学上说,人们在习惯上往往把自发流产的责任只归女方也是片面的,不公平的。据专家估计,已婚的夫妇中约有10~15%患有不育症, 其中,约1/3是由男性不育引起的,造成男性不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染色体异常导致男性不育,占全部男性不育症的18~20%。我国每年有800万至1000万对新婚夫妇,其中可能有40万至50万对为男性不育。

染色体异常的男子若有少量精子产生,往往也只产生畸形的精子,即使让妻子受孕胚胎也不会平安地发育,而是100%死于子宫内。专家研究表明,人类每百万妊娠妇女中,约有15万妊娠是流产,即自发流产约占妊娠总数的15%,其中半数左右是由各种染色体异常引起的。这些异常,有的发生在女方,有的则发生在男方。

可见,不孕不育可能导致感情破裂离婚,但不是直接离婚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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