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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感情破裂
发表时间:2014-04-02 浏览次数:416

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感情破裂

——许某桂与李某离婚案

关键词: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感情破裂

【案由】离婚纠纷

【审判法院】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0)长民初字第968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告】许某桂

【被告】李某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民亊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2)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公告査找确无下落,对方起诉离婚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因被告热衷搓麻将经常彻夜不归发生矛盾。被告于1995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1999年原告被电流击中,经抢救治疗成为植物人,至今处于昏迷状态。经司法部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患有电击伤致植物人状态,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争议要点:

(1) 法院是否应受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原告的名义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2)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裁判理由:

(1)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规定。原告法定代理人以原告的名义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时,提供了医院出具的原告被电击伤致植物人的病情诊断书,根据该诊断书,可认定被告相当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案应当受理。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査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根据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可以看出,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且被告已下落不明4年。在法院公告查找后,被告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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