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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时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4-08-06 浏览次数:169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可以按以下方案处理:

1、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一方,将所持股权一半的折价款或者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分割股权的折价款给予另一方,仍由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2、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一方不要求继续持有股权,而另一方要求成为公司股东的,如果过半数股东同意、其它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由其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过半数股东同意;另一个是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这两种情形中关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既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婚姻法》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还是相一致的,但在实际处理中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因为成为新的股东后,在一起经营中,股东之间的利益还是缺乏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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