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4年 1月,董某认识了比自己小一岁的孙某,并于2005年6月喜结良缘。早在2003年,董某已买下一套总价为58万元的房屋,凑了首付款34万元,并陆续还贷。直至两人结婚当月,这套房子的银行贷款尚欠19.9万余元,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董某名下,并由他来还贷。结婚一年半有余,董某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
一晃两人结婚已过九个年头,夫妻俩也有了一个2岁的宝宝,但双方感情却因生活琐事从略生间隙到矛盾激化。去年,孙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她认为房屋为董某出资购买,同意归董某所有。但房屋价格已跃至396万元,董某应给付夫妻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所对应的钱款。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董某所有、董某补偿孙某67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房屋是男方董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房贷也由他在婚后一年半负责还清。然而,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结婚当月,肖鹏尚欠银行的 19.9万余元房屋贷款用婚后共同财产还清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还贷。房屋购房款为58万元,夫妻俩婚后共同还贷19.9万余元,房屋现价款396万元,按照夫妻共同还贷款与购房款的比例,可以折算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钱款。因此,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这部分增值钱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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