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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限购假离婚
发表时间:2014-02-28 浏览次数:339

案情介绍

2011年8月,王某与张某在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男方张某与女方王某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张某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张某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王某书写。签署离婚协议的当天晚上,张某和王某通过中介签订了购买某房屋的协议,但因种种原因最终买房协议未能履行。

为此,王某认为,双方离婚是假,真实目的是为女儿购买学区房。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某辩称买房与离婚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对王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王鸥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对李莹要求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王某是否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呢?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王某的陈述,双方是因为购买二套房而办理假离婚,但若是为了购房,则应仅处理房屋产权归属更为合理,无需明确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此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因为双方今后如果复婚,依据该协议,将出现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复婚一方婚前财产的风险。

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都是王某本人书写,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用事,尤其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张某所有,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处分行为,现王某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在受到张某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仍然依法有效。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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