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胜与刘敏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半年便领证结了婚。婚后,陈胜对刘敏冷冷淡淡,平时言语也少。刘敏不堪忍受,曾向法院诉离,后因陈胜承诺改正故申请撤诉。但陈胜仍然依如既往,故刘敏以受家庭冷暴力导致感情破裂为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实施家庭冷暴力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法院应不准予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对《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作扩大解释,即家庭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类型,故法院应准予离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按通常含义理解家庭暴力,不能任意作扩大解释,可以通过《婚姻法》精神实质来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若实施家庭冷暴力给另一方造成实质伤害,法院应准予离婚。
【鹤岗律师解析】
通俗意义上讲,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态度冷漠、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多发生于高学历、高收入、高职位的白领、知识分子家庭。目前,家庭冷暴力不是法律规制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尚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调整对象。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符合“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然而家庭冷暴力不同于家庭暴力,要成为离婚条件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应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适时改变其法律内涵,但又不能靠简单突破法律文本来作扩张解释。法官应结合《婚姻法》的精神实质处理案件,评价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性质。
《婚姻法》的精神实质是尊重人的意愿与选择,夫妻一方受家庭冷暴力的实质伤害而不得不提起离婚诉讼,应受法律保护。对这种伤害行为默认,是对婚姻法精神的违反,不符合法治社会要求,故法院应对此提供司法救济。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把握好“感情确已破裂”的司法裁量范围,要注意实施家庭冷暴力一方对夫妻另一方的伤害程度,涉及因素有精神障碍、不尽夫妻义务等。只有当这种伤害达到实质这一程度,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陈胜的行为不尽夫妻义务,属于家庭冷暴力,给刘敏造成了精神上的实质伤害,且几无和好可能,符合“感情确已破裂”标准,故法院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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