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庭内有暴力行为产生,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
2001年以前,“家庭暴力”一词从未在我国的法律中出现过。家庭成员之间施暴的行为,较轻者视而不见,重者一般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罪名依照刑法处理;依照民事法律给受害人以损害赔偿的实为罕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总则中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条款。“家庭暴力”一词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成为法律术语,应用到法律条文中。
1.《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1)新《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2)新《婚姻法》第32条第3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新《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做了解释,认为《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通过解读这些法律规定,大家就可进一步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时,我们可以运用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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