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如果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无外人在场。
根据《婚姻法》第43条的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如果当事人正在遭遇家庭暴力,应当立即报警求救,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报案,应当出警。
为了证明有家庭暴力的发生,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弱者的女方,一定要有举证意识,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不要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忍气吞声,白白地被打、被欺负。一再忍让的后果,往往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剧情一样,使施加暴力一方更加猖狂、更加肆无忌惮。
在情况紧急或殴打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如果派出所以家庭内部纠纷为由不愿意出警,报警者一定要坚持要求出警。
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保存好治疗单据和诊断报告,包括门诊病历、急诊记录、出院记录、影像报告等,伤情严重的要申请司法鉴定验伤。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确保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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