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对于家庭成员的界定,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认定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弱势的家庭成员,妇女、儿童、中老年人、残疾人等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并未将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界定为家暴。首先是由于家暴的主体是家庭成员,而同居关系并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同居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的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区别。其次,同居期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可以通过治安处罚法、刑法进行处罚,并不会因为该暴力行为不属于家暴而无法对其予以制裁。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一般具有亲属关系或共同生活的特征。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婚姻和血缘关系,还包括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等。
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并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对受害者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且施暴行为具有一定持续性。
3、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身体权等。
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行为和精神暴力行为,身体暴力行为是指施暴人采用殴打、捆绑、残害等行为对受害者身体造成伤害,精神暴力行为是指施暴者采用长期辱骂、冷战、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对受害者进行精神控制和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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