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近年来的发生率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多发性、伴随性、季节性,并且呈现出低龄化现象。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社会上出现一个新的问题:婚内“强奸”。婚内“强奸”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婚姻是男女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相互结合,以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自由结合。它充分体现婚姻的自愿性、平等性、共同性,结合双方互负忠贞、同居和相互扶助的义务。在中国,婚姻家庭受道德传统的深刻影响,所以婚内“强奸”在我国的认定更加的复杂,这不仅要考虑到婚姻的本质和法治精神,还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婚内“强奸”的认定,是法理与情理、法理与道德的碰撞,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会更加的激烈和深入。
究竟婚内“强奸”构不构成强奸罪,本人在此持否定态度。既然婚姻是男女双方自由、自愿的结合,它就要受到有关婚姻本质和特征的影响,夫妻双方互有同居和性生活的义务,同时也是一方可以要求的权利,否则婚内婚外没有区别,都可以胡乱来的话,婚姻将不复存在。之所以男女双方要结合为夫妻而结婚,就是因为结合而成婚姻有它自己特性和内在要求,而不同于一般的同居或者恋爱,她有自己的严肃性。婚内“强奸”若构成强奸罪将直接冲击婚姻的内涵,使婚姻发生变质和不稳定,婚姻简便的有名而无实,婚姻将不复存在。
因此,我认为发生婚内“强奸”问题的告诉司法机关不宜将其认定为强奸,在处理此类案件是要与刑事上发生的强奸罪严格区分开来,既要坚持法理,也要考量情理,毕竟法是由社会人制定的,不可避免地掺杂的人类的情感在其中。离开情理的法律就像没有血肉躯干,而缺失法理的法律犹如没去骨骼的人体,所以法理和情理都是法律所不可或缺的,“法无情而不活,情无法而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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