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年仅22岁的小雯经人介绍与大自己5岁的肖刚相识。肖刚为人谦逊,看上去温文尔雅,对小雯也温柔体贴。经过一年多的交往,两人便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结婚后,小雯的父母看女婿把女儿照顾得无微不至,很满意,便答应将自己名下的一幢房产送给两人,但一直没有给该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为此,肖刚非常不高兴,常为小事和小雯发生争吵,甚至一次又一次殴打小雯。无耐的小雯在父母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肖刚告上了法庭,要求和肖刚解除婚姻关系。法庭上,虽然肖刚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在调解无效后,最终还是判决两人离了婚。
点评:一般来说,法院在判决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是比较谨慎的,除双方当事人自愿外,第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很少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下列五种情形下,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会直接判决离婚: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见,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之一,家暴受害者据此可请求法院直接判决离婚。
可索要精神损失
案情:2006年1月,小雪在一次朋友婚宴中邂逅了小伙子林丹。由于两人都属于大龄青年,因此当年10月他们便到民政部门登记结了婚。婚后,小雪怀孕生下一个女儿。林丹是家里三代单传的独苗,女儿的诞生让他非常失望。从那以后,他的脾气开始变得很坏,总是精神不振,闷闷不乐。每次一回家,就习惯性地喝闷酒,喝完就乱发脾气,并毒打小雪。忍无可忍的小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和林丹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决李浩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林丹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故在准予两人离婚的同时,依法支持了小雪索要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法律规定,只要夫妻一方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就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抚慰性质的。家庭暴力属于该规定中的第三种情况,受害者据此要求施暴方赔偿精神损失,理应获得支持。值得提醒的是,受害方索要精神损失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可多分共同财产
案情:2008年10月,在上海打工的小梅和当地小伙贾亮喜结良缘。婚后,两人开了一家广告公司,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贾亮的性格霸道缺点也随之暴露出来,为此两人矛盾不断。今年元月份,小梅从亲友口中得知贾亮常和一女大学生出入宾馆,于是小玲便苦口婆心地劝贾亮回头。谁知,固执的贾亮不但不听劝,反而对小梅拳打脚踢,以致怀孕3个月的小梅流产。出院后,小梅向法院提出离婚。贾亮同意离婚,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发生争议。法庭上,小梅向法院出示了贾亮殴打自己的证据,贾亮对此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在分割财产时作出让步。
点评: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应考虑到夫妻双方的过错,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会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如上海市高院发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第3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明显具有重大过错,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理应予以考虑,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家暴受害方离婚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