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新规】
家暴行为达不到行政处罚的发告诫书
由于“家暴属于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权益受伤害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保护受害人,公权力的介入非常必要。此次我省出台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就是一种行政干预的尝试。《办法》中所涉及到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当面对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今后公安机关将采取“告诫”的形式,督促加害人改正,但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告诫的方法呢?具体包括: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双方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等等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办法》规定在决定告诫之前,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包括接警时及时使用录音、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派出所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启动告诫程序。告诫时,应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
被告诫过二次家暴的将从重处理
这样的“告诫”并非说过就算。《办法》要求,作出告诫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告诫书将抄送给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妇联组织,事件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开的,告诫书还将同时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理。
告诫书可直接作为法庭证据采用
过去,这种情况轻的家暴往往“取证难”,而不少恶性案件往往是由许多个情况轻的家暴积累而成的。为此,《办法》规定,法院在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在家暴刑事案件审理时,案发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试点成果】
南京先行试点20多天发30份告诫书
记者从会上获悉,事实上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省妇联和省公安厅就已部署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家庭暴力告诫试点工作。去年12月江宁东山派出所成为南京全市第一家反家庭暴力告诫书试点单位。试点以来,该所共发放告诫书11例,仅有1例发生二次暴力现象。今年7月2日起,南京又率先在全市推开了家庭暴力告诫实践,20多天来全市共接报、调处家庭暴力警情120余起,发放告诫书30余份,目前没有发生二次暴力。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康莉对记者说,这几年江苏省陆续推出了多项举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次在全省实施告诫制度,是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行政干预手段的提前,有利于及时发现家庭暴力苗头,第一时间介入,将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减少严重后果的发生。
【实行难点】
家庭软暴力和性暴力等还是维权盲区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共接报家庭暴力纠纷警情1.3万余起。截至目前,全省共建立家庭暴力投诉举报中心115个、家庭暴力投诉站 2100余个,建成了家庭暴力投诉举报24小时报警服务网络。但是对于法律保护缺失、社区防治的缺位和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家庭暴力问题仍是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省妇联负责人也坦言,相对于身体伤害的家暴事件,现在更难以处置的是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软暴力、性暴力等事件,欧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比较多,但在国内这方面的维权还比较难,也是今后妇联及相关执法单位在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实践中要探索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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