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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婚内家庭暴力问题
发表时间:2013-11-19 浏览次数:16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不是,女方也可以成为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法律并没有限定家底暴力的实施者只是男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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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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