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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暴力存在的根源
发表时间:2013-09-09 浏览次数:206

离婚律师针对我国家庭暴力存在的根源作出的相关解释:

(一)历史根源

我国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相当一部分女性夫权思想严重,女人婚后就理所应当的屈从于夫家,接受丈夫的种种支配,包括合理与不合理的,在这种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女人缺乏平等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于来自丈夫的暴力往往选择默默忍受。随着时代的进步,女性从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并未彻底清除, “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仍然存在,她们不但不会自我保护、主动揭发,甚至竭力掩饰家暴对自己带来的伤害。

(二)社会根源

我国自古以和为贵,“夫妻没有隔夜仇”、“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等传统观念的庇护,使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的私事,亲戚朋友都是劝和不劝离,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对家庭纠纷不轻易插手,如未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持续增长。

(三)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缺乏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从《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内容看,对于家庭暴力方面均有相关的处罚原则,但是存在规定针对性不强、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缺乏有效的法律威慑力,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四)心理因素使家庭暴力加剧

《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加之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和组织,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出面干预,也只是想通过说服教育来达到阻止丈夫继续施暴的目的,有的甚至是使施暴者有所收敛就能够沉默忍受,不愿丈夫受到法律制裁,而对于施暴者来说,没有任何强制手段的、简单的思想疏导他们往往置若罔闻,还反而成为导致家庭暴力逐步升级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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