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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对妻子打一拳,踢一脚之类属不属于“家务事”
发表时间:2013-04-26 浏览次数:258

在广州,包括许多女性在内,都认为丈夫对妻子打一拳,踢一脚之类的事,不能称之为“家庭暴力”,只能算作“两口子打架的小事”。在这种观念下的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如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等,使用凶器殴打等严重暴力事件也在11.5%的家庭中存在。特别是在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则高达47.1%。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即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资料表明,95%的家庭暴力是男性针对自己的女伴实施的。家庭暴力在青年的恋爱关系中也很常见。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应予以制裁的行为。

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体包括:一、民事赔偿责任: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二、刑事责任: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会构成犯罪,可能构成的犯罪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三、行政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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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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