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搞婚外情、姘居、纳妾现象严重,这是广州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日前开展的“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的专题调研所得出的结果。市政协委员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界定过于原则,量刑较轻,建议重新对重婚罪作出司法解释。
据悉,广州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与市民建、市妇联一起组成联合调研组,于今年3月下旬至4月下旬,结合《婚姻法》的修改,开展了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专题调研,还进行了网上讨论,广泛听取法律专家、妇女工作者、政府有关部门、各阶层妇女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婚外情姘居纳妾严重
调研显示,妇女相对于男子而言还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在:1. 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近年来妇女在家庭中受丈夫虐待、殴打甚至被赶出家门等事件不断增多。据广州市妇联系统的来信来访的统计,1999年444宗,占来信来访总数的4·7%,2000年506宗,占来信来访总数的5·4%。2. 搞婚外情、姘居、纳妾,给妻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本次问卷调查中,此类问题占4%。3. 离婚妇女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问卷调查显示,离婚22人,自认为财产分割不合理的占45%,特别是与个体、私营企业主离婚的妇女,大多数得不到应得的财产。离婚妇女的住房得不到解决,尽管法律有“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的条款,但一直以来,城市中福利房的分配以男方为主,有的因离婚判决时执法不公,没有以市场价折算补偿;有的虽按市场价折算,但男方拿不出钱补偿女方,造成女方得不到合理的分割或赔偿,只拿到几千至二三万元的补偿金就被赶出门,有的仍与前夫居住同一单元房,造成诸多不便;农村中妇女出嫁多住男方家庭的房屋,离婚时更是毫无补偿。
四个方面重新界定重婚 对施暴者应该进行惩罚
通过对现状的分析,调研组认为造成妇女受侵害的原因有很多,但法律不完备这一点尤其值得重视。
这次调查问卷显示,100%的离婚家庭都存在第三者插足问题。但目前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界定过于原则,量刑较轻,《刑法》中对重婚罪的界定只有两点:一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二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对外以夫妻相称。这显然难以调整现实社会中的事实重婚行为。
因此,政协委员认为,由于新《婚姻法》已颁布,与新《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衔接、补充或相应调整,建议我国《刑法》重新对重婚罪作出司法解释,规定有以下行为可视为重婚: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3.有配偶的人与他人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有稳定的婚外性关系并生下小孩的。对社会影响恶劣、证据充分的重婚案件,按公诉案处理。对家庭暴力致人受轻微伤、姘居等行为,应以《治安处罚条例》论处。公安派出所、村民(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必须依法受理家庭暴力、遗弃等受害人的报案,并进行调解,惩罚施暴者。
家庭暴力的危害有哪些?
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它有多种表现形式,恐吓、实际的或威胁性的躯体伤害攻击,扣留钱财或者其他资源。家庭暴力不论是对受害者本人,还是对子女、社会都产生了巨大的危害性。
(1)家庭暴力首先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遭受暴力的受害者,不仅在肉体上留下了伤痕,在心灵上更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经常的暴力可能摧毁她们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她们与人正常交往的心理,扭曲她们的性格,不少受害者在压抑、焦虑,甚至痛苦中煎熬,精神恍惚,长此以往,有的精神失常或者走上轻生的道路。
(2)家庭暴力伴随着受害人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因此,她们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是因身体上的伤害是外在的,较为明显地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伤害是内在的、较为隐蔽的而容易被人所忽视。精神上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
(3)家庭暴力危害家庭幸福和子女成长。家庭暴力造成一些家庭长期不和,家庭解体。在调查中发现,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有诸多的心理和行为障碍,一是精神长期紧张,并因此发生不良情绪,甚至形成畸形心理品质。如社会交往中的自卑与自私,对他人和社会的反叛和无端的仇恨。二是性格极为懦弱或极具暴力倾向。由于环境的熏陶,这些孩子会不自觉地认同男尊女卑,女孩胆小怕事,男孩则具攻击性。三是行为上表现为人际关系差,难与人沟通。强烈的自尊心使这些孩子害怕别人知道自己的家庭状况,防备心理很强,形成古怪、孤僻的性格。这些人成年后较易成为施暴者,甚至走上打架、斗殴、盗窃的犯罪道路。
(4)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进步。家庭暴力若不加以制止和约束,将愈演愈烈,不仅在数量上增加,施暴的程度和手段也日趋加剧,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宁与稳定。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生活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而且也直接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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