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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家庭暴力 必受法律惩罚
发表时间:2012-11-05 浏览次数:280

单某自幼好吃懒做,所以到二十五、六岁时还没有娶上媳妇。在一次县城的物资交流会上,他结识了临县的女孩江某,两人于2000年初登记结婚,次年底生有一子。但婚后不久江某就发现单某从小娇生惯养,懒馋恶习未改,一天中午十一点多了,单某仍在睡懒觉,江某喊单某起床,却遭到一顿臭骂,单某起床后便向江某的腹部踢了一脚,使江某疼得好长时间爬不起来。

事后,江某赌气回了娘家,不久单某来接她回家,看在孩子的份上,江某跟单某回了家。然而单某打骂江某的恶习未改,且变本加厉,轻则几个耳光、踢上几脚,重则拿起棍棒、砖石拷打,江某唯一的反抗办法就是挨打之后回娘家,等单某来接再回去,回去还要挨打。她之所以忍气吞声,主要是舍不得丢下年幼的孩子,为了孩子,江某苦苦地忍受着。

几年来,江某了解到这个村的单家男丁多数都会打老婆,据说这是他们的家规,对外又不敢承认,还互相包庇,今年初江某因劝丈夫不要再经常酗酒、赌博,又一次挨打,吃得醉醺醺的单某,一脚把她踢倒在地下,又用脚使劲在她身上乱跺,造成江某腹部、腰部多处受伤,躺在床上几天爬不起来,经亲朋劝说,单某才将江某送医院,经医生检查,江某左肋骨两处骨折,已构成轻伤,在此情况下,公婆仍包庇儿子,不准向外说,江某已忍无可忍,抽空找到云中天中天律师事务所胡常明律师咨询,到底应该怎么办,能否提出和单某离婚。

律师解答:这种家庭暴力行为,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多项权益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指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本案中,单某对江某长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已导致江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损害。首先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制止单某的暴力行为或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治安处罚,如仍不悔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鉴于上述单某的违法事实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江某的诉讼请求应该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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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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