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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4-07-24 浏览次数:53

《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六章求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阴;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现行《婚姻法》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而克服了过去存在的家庭一般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管不了,而公安机关以家庭纠纷不予受理的状况,保障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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