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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不得受理的范围
发表时间:2012-07-30 浏览次数:29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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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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