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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首先需要科学定义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179

北京媒体报道,被传统观念纳入“家务事”范围的家庭暴力,有望走进“清官可断”的工作范围。正在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参与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并可以根据受害妇女的请求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帮助。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加强保护妇女权益,无疑是好事。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如今的家庭暴力,已经不仅是单纯的丈夫虐待妻子。作为家庭内部一些成员对另一些成员的施暴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仅仅是妇女,也包括子女、老人、丈夫及家庭其他人员。对家庭暴力重新认识,有助于保护更多受害者。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暴现象都不同程度存在;受害者总体上说也多为妇女。而在中国,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这一现象还较普遍。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家暴都被狭义地理解为老公打老婆。从这个角度讲,北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制订实施办法,建立反家庭暴力机制,庶可理解。 

但从立法的视角看,这样做又确实欠妥―――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更不合乎现实情势。如今“河东狮吼”虽说算不上家庭暴力,但即便是在乡野山村,懦夫悍妇现象却也并不罕见,老公被老婆撵得魂飞魄散根本不算新闻,见诸报端的一般都是丈夫致疯致残甚至致死的消息。有人说,韩国女人温顺也挨打,日本丈夫殴妻成风俗;但是也有报道指出,在德国的家庭暴力案例中,有近50%的比例是妻子向丈夫施暴。至于对未成年子女和老人所实施的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则更令人发指,同样也并不鲜见。 

有鉴于此,这些年来不少学人专家频频呼吁,应该对家暴犯罪进行科学定义,并纳入刑事法律之中统一管辖。但是,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仍然未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明确定义,仍然只是在其第二编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中有“禁止家庭暴力”之类要求,但《刑法》却无相关罪名。即便是对“情节恶劣的虐待家庭成员”行为,该法也明确说明“告诉的才处理”。这就使得有关法律对家暴的禁止和反对,显得多么软弱无力―――只保护妻子不保护丈夫、子女、老人等等,倒还在其次。这说明,维护法制的统一,殊为重要;也说明,我们的法制现状,还存在着太多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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