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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家庭暴力 法律力为女人撑腰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14

从我省近年来省妇联接待的信访和法律援助机构日常接待妇女的相关案件来看,目前妇女维权主要以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和家庭暴力为主。妇女在遭遇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家庭纠纷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这主要是由于很多妇女法律知识比较贫乏,盲目忍让,导致失去了保护自己和取得证据的最佳时机。对因妇女婚姻存在期间的家庭财产不知情或因男方有外遇等,取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常会导致家庭财产分割不公正,损害妇女的经济利益;另外由于性别歧视、劳动关系不规范、《劳动法》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缺陷造成劳动争议类问题明显增加。

2009年,山西省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1.5%,主要婚姻家庭类方面的投诉率仍是居高不下,占总数的53%。其中涉及婚外遇、包二奶等多样式问题所引发的家庭暴力呈逐年上升趋势。恰逢“三八”妇女节,为帮助广大妇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就妇女反映突出的家庭暴力及维权问题,采访了省妇联的有关人士及华盾律师事务所的魏秋科律师。

案例一:丈夫下岗苦闷毒打妻子发泄

2009年9月,家住太原小店区的张女士遭遇家庭暴力。张女士的丈夫王先生以前是驾驶员,前几年眼睛得了病,因不再工作经常酗酒,每次都大醉而归。张女士对他服侍稍有不周,就会遭到拳打脚踢。为躲避殴打,张女士只能等他睡着后歇一会儿,有时因害怕丈夫半夜醒来,甚至在客厅坐到天亮。

律师评析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中,张女士被打后应到医院进行诊断,记录被打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由公安机关对其丈夫进行处罚教育。

案例二:丈夫有了外遇对妻不闻不问

家住太原北郊的李女士,和丈夫结婚快10年了,有一个女儿。李女士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已经三年多了,长年卧病在床。可是其丈夫不但不出生活费、医疗费,还趁在外经商的机会和其他女人同居,甚至还提出要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不想离婚,丈夫不仅辱骂还动手打她。李女士不知道离婚了她该怎么办?孩子该怎么办?

律师评析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李女士有病,其丈夫应履行扶养义务,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如果有病不给治疗,后果严重的构成虐待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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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1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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