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活动现场气氛热烈,群众踊跃。通讯员供图
信息时报讯(记者魏徽徽通讯员穗法宣)昨日,广东省法院、广州市中院和越秀区法院、黄埔区法院——省内三级法院的法官,联合在广州市仓边路市法院门口举行“反家庭暴力”法律咨询活动。据悉,2009年市中院共审结离婚案件373件,被提起涉家庭暴力的案件占40%,但只有8件被认定。
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华法官总结多年审判经验指出,在离婚诉讼中,丈夫或者妻子主张家庭暴力的一方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目前多数女性在受到丈夫施暴时没想要离婚,缺乏防范意识,走到离婚时就拿不出证据。一些妇女拿出认定为重伤的法医鉴定,但却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是男方打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
张法官支招,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法院采取的是优势证据的原则,如果说当事人提出的表面证据达到认定要求,都尽量认定以保护受害人。假如有了报警记录和法医鉴定书,能起佐证作用的证据就包括:报警时能够反映是丈夫打的证人证言,证人包括兄弟姐妹或其他人;相关报警记录;施暴过程的照片、录音;能反映施暴者的医院病历;施暴者信誓旦旦“不再打人”的悔过保证书等。
省法院副院长谭玲表示,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广东在全省7个法院试点实行“家事合议庭”,包括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中山市第一、第二及中级法院,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东莞市第二法院。此外,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是最高院指定试点法院。
“家事合议庭”是由固定人员组成的常态合议庭,审理范围包括离婚案件、亲属认定等婚姻家庭纠纷问题。该庭成员至少有一名是女法官,并准备邀请妇联的同志作为陪审员。
家暴证据有哪些?
报警记录;法医鉴定书;报警时能够反映是丈夫打的证人证言;到妇联、居委会的投诉资料和记录,调解书面材料;施暴过程的照片、录音;能反映施暴者的医院病历;施暴者信誓旦旦“不再打人”的悔过保证书等。
作者:魏徽徽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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