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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回执可证明家庭暴力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455

广东省高院公布四项措施打击家庭暴力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试点推行人身保护令

受害人举证责任

受害人举证受侵害事实,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目击证人的证言、报警回执、医院就诊病历本、与施暴方日常谈话的录音等证据之一即可。

对方举证“自证清白”

在受害人完成受侵害事实举证后,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

多为离婚诉讼

认定家暴比例低

受害方多为女性

多为身体暴力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段勇、范贞)昨天,广东省高院公布四项措施,对遏制家庭暴力打出“组合拳”,通过合理运用证据规则,试点“人身保护令”及家事审判合议庭,统一裁判意见,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涉家暴案件认定比例低

据调查显示,我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30%存在家暴,全国妇联统计各地妇联接到的家暴投诉年均增长70%。

但是广东高院对涉家暴案件的调查显示,与公众感受的因家暴引起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愈演愈烈的印象不同,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虽然提出受到家暴侵害,但最终认定家暴成立的并不多,这也导致对家暴受害人的司法保护不力。

广东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向记者介绍了目前涉家暴案件的主要特征。一是涉家暴案件多为离婚诉讼,二是认定家暴的比例低,三是受害方多为女性,四是多为身体暴力。

谢文练认为,当前法院认定家暴成立案例比例过低,主要是面临着“四难”。一是当事人举证难,二是认定家暴难,三是受害方权益保护难,四是建立联动机制难。

1 合理运用证据规则

针对家事纠纷发生在婚姻、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特点,可尝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受害人完成受侵害事实举证后,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

法院受理涉家暴案件后,应主动向当地妇联、派出所、居(村)委员会调查情况,将接受投诉单位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及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目击证人纳入依受害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对受害人的陈述和主张不充分、不明确或不恰当的,法官应进行必要的释明。

受害人举证受侵害事实,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目击证人的证言、报警回执、医院就诊病历本、与施暴方日常谈话的录音等证据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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