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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家暴有“四难”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290

据调查显示,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暴。但是广东高院的调查显示,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虽然提出受到家暴侵害,但最终认定家暴成立的并不多,这也导致对家暴受害人的司法保护不力。

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认为,当前法院认定家暴立案比例过低,主要是面临着“四难”。

当事人举证难。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往往只是口头表示存在家暴,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认定家暴难。由于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难以构成证据链,造成法院认定家暴成立难。

受害方权益保护难。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从起诉到处理完毕,受害方还需要与施暴方居住在一起,其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建立联动机制难。反家暴需要妇联、公安、工会、居(村)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参与,仅靠法院“单兵作战”,难以达到最佳社会效果。南农

作者:南农

(来源:南方农村报)

(本文来源: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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