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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未婚同居者等被纳入防止家庭暴力保护范围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300

新华网长春3月5日电(记者常亦殊)《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地方性法规,将未婚同居、单亲家庭、单身家庭、同性家庭等情况下的受害人纳入保护范围。

据记者了解,《条例》没有具体指出上述情况下的受害人同样受到法规保护,而是称“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长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妇儿工委副主任卢福建说:“这一提法既参考《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成员具体范围进行确认,又通过开放式的规定拓展了伸缩空间,基本上能够涵盖基于传统家庭观念下的家庭成员范围。”

他还说,基于前瞻性立法的考虑,对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既考虑了传统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侵害,还考虑到未来我市家庭关系的实际发展趋向,将未婚同居、单亲家庭、单身家庭、同性家庭等情况下的受害人纳入保护范围。

据介绍,《条例》同时强调中性立法,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作性别、年龄的区分,保护对象包括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而有关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机构、公安机关和110接警服务、设立救助场所、司法鉴定等方面的规定,也体现了该《条例》的实际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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