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男)与孙某(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张某的父母、兄弟姐妹也经常对李某进行侮辱、谩骂,并在乡里乡间散步谣言、挑拨是非。最后导致孙某周围的人都不和孙某说一句话。张某及其家人给孙某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使孙某的精神长期处于压抑低落状态,性格也变得内向、孤僻,出现的轻微的心理障碍。2007年4月份,孙某应不能忍受张某及其家人长期的精神虐待,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赔偿。
[分歧]
对于此案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家庭暴力有其确定的内涵,我们不能盲目的把家庭暴力的涵义延伸。把夫妻间的侮辱、谩骂、不说话等精神伤害纳入家庭暴力之中,会导致家庭暴力涵义的无限扩大和离婚与损害赔偿诉讼的激增,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对于此案来说,张某及其家人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可进行调解,如果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可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判决离婚,同时对孙某精神损害赔偿不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及其家人长时间以侮辱、谩骂和不说话等方式对孙某进行虐待,给孙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依据《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巨大肉体和精神伤害的,经调节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放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包括造成精神损害的暴力、造成身体损害的暴力和造成两方面损害的家庭暴力。因此,家庭冷暴力也应该纳入家庭暴力范围,予以禁止和处罚。在此案中,张某及其家人在长达三年时间内对孙某进行了侮辱、谩骂和挑拨等行为造成了孙某巨大的精神伤害,导致孙某长期精神压抑、性格孤僻,并出现了精神障碍。笔者认为,张某及其家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属于家庭暴力。如果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应予以离婚,同时孙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朱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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