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发表时间: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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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样复杂,通常概括为对家庭成员施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其他手段如何理解,主要是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做的概括性规定,以便于灵活掌握。在实践中要深刻领会立法宗旨,对超过列举手段,但确实构成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摧残的,应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例如,一男子经常性地深更半夜回家后强行与其妻发生关系,若不从就遭到殴打,妻子身心倍受折磨要求离婚,其丈夫的行为尽管不具备司法解释上列举的表现形式,仍应认为构成家庭暴力,是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从精神上、肉体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还如,丈夫因有外遇,强迫妻子离婚,妻子不同意即将妻子子女赶出家门,不准回家,妻子有病也不给治疗,后在妇联的帮助下才回到家。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尽管不属于解释中列举的几种表现形式,但应认为包含在“其他手段”之列,即挨饿受冻,不准回家,不给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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