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指出了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保存哪些证据?
家庭暴力伤害导致的伤痕等如果没有留下有效的证据材料,到日后离婚时要求赔偿,或是要求公安机关、法院等给予施暴人以制裁时,往往会遇到证据不足的困难。因此,受害人应保存好证据:
* 病历。受伤后应尽快到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并要求医生将损伤的部位、大小及性质记录在病历上,保存好病历。
* 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留下笔录,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保存好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 作案工具。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 其他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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