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文 摘 要
2001年,新的婚姻法出台,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规定。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话题。它从过去被人们认为的“家事”走向社会干预层面,显示了社会的一大进步。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幸福,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生活并非我们想象的完美和幸福,家庭战争更是充斥着人们婚后生活的每一个空间。来自婚内的家庭暴力,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家庭暴力直接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爱害者长期精神紧张,忧虑和恐惧。特别是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伤害更大。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导致犯罪增多,成为社会的不安因素。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家庭暴力存在的状况,充分认识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意义,对几千年来一直留在人们头脑中的“两口子打架不记隔夜仇”“清官司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和许多人们把家庭暴力当做家务事,认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错误观点,必须给予强力的反击,针对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找出解决的办法,用法律武器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使我们远离家庭暴力,建设美好生活。新《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对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事件,也可以依法理直气壮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关键词;婚姻法 妇女 家庭暴力
进入二十一世纪,为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时代文明进步的需要,我国修订出了新的《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的婚姻法更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总则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于劝阻、调解。对正在施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于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于行政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家庭暴力已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它从过去被人们认为的“家事”走向社会干预层面,显示了社会的一大进步。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幸福,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生活并非我们想象的完美和幸福,家庭战争更是充斥着人们婚后生活的每一个空间。最后,人们不得不黯然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是什么原因使同床共枕的夫妻成为陌路人,一个非常触目惊心的答案:家庭暴力。来自婚内的家庭暴力,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面对家庭暴力,我们该做些什么 ,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热播,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现状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从骇人听闻的高楼抛妻、锁妻会阴案,到暴打致妻子鼻青脸肿、体无完肤,到几拳、几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正在我们身边不断发生,而遭受暴力的多为女性。 联合国大会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界定对妇女暴力为“任何基于性别的、对妇女生理上、性或心理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或使妇女遭受痛苦的行为,包括这些行为的威协,强迫和武断性的剥夺自由,不论发生在公开场合或发生在家庭中,都是对妇女的暴力。”如何预防、遏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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