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金某、钱某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男孩,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且钱某时有殴打金某的行为。
2008年7月14日晚,金某在某公司上班时,因不愿和钱某回家,钱某与该公司产生纠纷并打碎公司玻璃,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月29日下午,双方吵架后钱某又殴打金某,造成金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乙级。金某难以忍受钱某的家庭暴力行为,诉至法院,要求与钱某离婚。钱某则辩称夫妻吵闹打架是正常的事情,法院不应支持金某要求离婚的请求。
【评析】
金某常遭钱某的殴打,严重损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金某要求与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准予金某与钱某离婚;婚生儿子由钱某抚养,金某每月承担儿子的抚养费150元。
在审判实践中,对家庭暴力案一般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只要家庭暴力证据充分,法院会支持受害者的请求作出离婚判决。
而受害者在遭受暴力时也往往缺乏保留证据的法律意识,或根本不知道在适当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做法医鉴定,从而错过了最佳的证据保留时机。所以,证据不足往往是受害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障碍。在本案中,金某有当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和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证实钱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所以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因此,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应立即到医院或司法机关做法医鉴定或报警,以保存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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