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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发表时间:2014-07-24 浏览次数:311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中,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宪法、民事和刑事法律均对此做了规定。今年九月,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尽管如此妇女权利的保障问题仍然难如人愿。本文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从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司法现状入手,列举和分析了当前民事诉讼中存在问题,并从加强反暴力普法宣传、提高妇女举证意识、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细化家庭暴力认定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中,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1〕据有关调查显示,在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其一生中遭受过家庭暴力或虐待,而大多数加害人是妇女的配偶。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宪法、民事和刑事法律均对此做了规定。今年九月,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尽管如此妇女权利的保障问题仍然难如人愿。笔者拟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当前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做一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司法对妇女权利保障。

一、我国民事法律对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演变过程

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在家庭内部而被社会容忍和忽视。虽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一直是婚姻家庭立法的原则,但反对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还是近几年的事情。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对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主要存在于《婚姻法》中,禁止家庭暴力的立法从模糊逐步走向明了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1950年的《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仅限于父母子女之间

建国初期,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包办买卖婚姻、一夫多妻、虐待妇女、儿童的事件经常发生。因此,《婚姻法》将“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第一条中。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也仅限于父母子女之间不能互相虐待。

(二)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范围由原来的父母子女之间扩大到家庭成员之间。〔2〕

1980年的《婚姻法》除了继承1950年《婚姻法》中对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保护原则外,在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三)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了更明确详尽的内容。

该部《婚姻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及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新内容。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从婚恋观念、家庭组成到生活方式、家庭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的的家庭暴力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违法现象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使得多数家庭暴力案件难以得到社会和司法的必要干预。在此情况下,“禁止家庭暴力”被明确地写进《婚姻法》总则,从而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为社会中已经开展的反家庭暴力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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