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的存在却是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对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对家庭暴力的防范及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二是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关键词】家庭暴力 现状 原因 防范 对策
一、引 言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存在并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防范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求得到大家指正。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秘性、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有如下表现:一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或人格尊严。二是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严重性、一般严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即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对这种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 [1]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强调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是为了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强调家庭暴力的一般严重性,是为了不放任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是极为普遍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据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 4%。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5%,老人约占11%,家庭妇女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2] 笔者所处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2006至2008年间,每年审结的家庭暴力案件平均都在30件以上。若再加上那些没有掌握证据,未诉至法院或是隐藏在家庭里未暴露出来的家庭暴力行为,其数量无疑远远超过这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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