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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506

长期以来,许多人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私事”。这种意识影响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司法的态度,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不仅在立法上存在着不足,在司法和执法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使家庭暴力游离于法制观念以外,家庭暴力没有能够在法律上得以有效地遏止。众多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因受家庭暴力的迫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正是这样一种外部环境使得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严重。从本院2000年至2005年,五年期间的统计发现,在民事诉讼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达200多件,在刑事诉讼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亦有60多件,且有逐年迅猛上升的趋势。面对严峻的现状,笔者试图从家庭暴力的种类、特征及其形成的原因寻求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措施,期盼立法机关加强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抑制家庭暴力案件迅猛上升的势头,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

一、家庭暴力的种类及特征

(一)家庭暴力的种类

家庭暴力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暴力。

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从动机、目的上看不尽相同,如不许参与社会活动等。

3、侵害人格权的暴力。表现为对弱者罚跪、侮辱人格、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暴力。例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暴力干涉已婚妇女的离婚(已婚妇女提出离婚或丈夫提出离婚妻不同意等遭致丈夫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暴力)。

5、侵害妻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暴力。妻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与妻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系性虐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在封建生育观的作用下,对不生育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刁难,施以暴力等。为了论述的集中,而在本文笔者所要讨论的主要是丈夫针对妻子的显性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家庭暴力是一个全世界都关注的普遍性问题。它的普遍性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强大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在不同的种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广泛的存在;(3)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来没间断过。

2、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有许多国家的调查表明有1/4到1/2的妇女受到现任或前任配偶的肉体折磨。在中国,美满和谐的家庭虽然占上流,但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痛苦和伤害正肆虐着全球的每一个地方。虽然有人就此断言“家庭中存在暴力已远比家庭中的受害者更为广泛”不一定是正确的,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无论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还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都规定或重申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重要性,尤其是《行动纲领》,将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入12个重大的关切领域,呼吁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采取战略行动,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表现在:(1)地点隐蔽,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2)有些受害者考虑到自身的面子和家庭的声誉而通常对家庭暴力进行掩饰。(3)家庭内部所发生的暴力往往与某些家庭隐私相关联因此没有被暴光。(4)公众的漠视和司空见惯让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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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4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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