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全国妇联正在联合公安部等九个部委,即将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它将首次对警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立案和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为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去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政策依据。
毫无疑问,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妇女和儿童,原因在于,这种暴力发生在家庭的帷幕之后,妇女和儿童在体力上又是天生的弱者。于是,在习惯于以暴力解决问题的家庭里,妇女和儿童受到暴力侵害后,往往很难得到有效遏制和及时救济,以致周而复始,愈演愈烈。不过,家庭暴力的成因是复杂的,其中,针对儿童和妇女的家庭暴力又是不同的,必须做出大致的分析。
不能否认,父母有管教孩子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行使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规制。既然“棒子底下出孝子”,打孩子就有了“正当性”。除非打死了或者打残了,法律几乎从不问津。这种情况应当改变,理由很简单:你赞同国家以“改造”的名义体罚犯人吗?你赞同老师以“教育”的名义体罚学生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你凭什么认为父母就能以“管教”的名义体罚孩子?
况且,父母打孩子,多半是为了自己出气,而并非孩子真的该打。其实,当你想打孩子时,如果强忍半小时,经验表明你多半不想打了。而孩子之所以在你的暴力面前忍气吞声,多半也不是因为他们真的认为自己错了,而是因为你更强大。从客观效果上说,打孩子,就是告诉他们:问题可以通过暴力解决。于是,孩子们学会了暴力,在遇到冲突或者弱者时就习惯于使用暴力,在为人父母之后又以暴力对付自己的孩子。
警察的介入能够有效地遏制父母对孩子施暴,因为父母对孩子动武的理由并不复杂,双方也没有太多的置辩,无须警察做出太多的是非判断;而如果我们认定“暴力不是管教孩子的必要手段”,那么警察所要做的就是无条件地制止针对孩子,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暴力。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情况要复杂得多。资料显示,在美国,有大约400万妇女每年遭到丈夫和伙伴的殴打,超过100万的妇女因这种人身伤害而寻求医疗救治,每年有2000—4000名妇女死于家庭虐待,而家庭暴力只有1%受到逮捕……而在中国,目前最严峻的问题不是妇女是否遭受了家庭暴力,而是我们甚至无法知道有多少殴妻案件。
大方之家们应当对中国的“殴妻文化”作一番考察,然后我们才不至于推测这种文化的源远流长。中国从古至今是否盛行打老婆?这个问题并不那么简单。“三从四德”,虽然给了老公打老婆的特权,但也令老婆们温良恭俭让,从而避免了许多冲突和挨打的风险。西方也是一样,既然“上帝”通过《圣经》对女人说:“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丈夫也就有权使用必要的强力使妻子安分守己。所以,打老婆虽有根有据,但也不是泛滥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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