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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1-03-23 浏览次数:460

在修改婚姻法的进程中,家庭暴力成为热门话题,而主要的关注点又集中在婚姻暴力方面。但研究中发现一些妇女工作者和妇女问题研究者对暴力的概念及其现状的描述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相当一部分调查结果或传媒的报道缺乏可靠性甚至对公众舆论和婚姻立法起误导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学术拨正。

婚姻暴力的概念

在对婚姻暴力进行分析时,首先应对婚姻暴力的概念作出科学的界定。女性主义者大多认同一种较宽泛的描述,即把凡是伤害妇女或使她们处于屈从地位的行为甚至不作为,都看成是对妇女的暴力,如女性的贫困、营养不良、不能平等地享有健康服务、受教育或参与决策的权利,被剥夺财产或继承权,讥讽、漫骂、诽谤女性等精神虐待等。国内有学者提出“隐性暴力”的概念,即把对生女孩妇女的歧视,如产后营养差、休息少、被指桑骂槐等间接伤害女性精神和健康的行为视作“隐性暴力”。前不久中国妇女报登载多篇文章,将喜新厌旧、经济限制、无端猜忌,甚至把唠叨、沉默不语、视若无人也视作暴力,并认为这是深层次的暴力。

上述宽泛定义的好处在于,它把对女性的暴力放到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下来考察,其目的在于引起有关方面对众多侵犯妇女人权现象的关注,引导人们去否定以往被视作可接受的社会结构和实践。但由此也带来相当大的风险,这不仅表现在“一个词的外延越大,内涵就越小”的逻辑演绎上,更由于引申的含义过多,有时反而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同时还可能导致出于正当自卫的反暴力行为的宽泛化。

我们认为把心理伤害、精神虐待或所谓的“隐性暴力”都纳入暴力范畴的缺陷首先在于其概念的不确切,即把“暴力”和“虐待”、“歧视”相混淆。“虐待”可以包括精神伤害、生理虐待,如恶言凌辱、冻饿恶待等;“歧视”可以涵盖在政治、就业、教育、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但“暴力”则必须以强制性的武力行为作为要件,仅对他人造成心理伤害或精神压力尚构不成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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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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